发生在三十年前的强奸案一般不能追究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追究:
1. 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3. 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且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罪追诉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若二十年以后仍需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强奸罪的处罚标准: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