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是否取得票据权利?是否可以向王某追索?
更新时间:2022-12-03 17:01:11
问题描述:
张某因为支付购房款项给王某出具了金额为 50 万元的汇票,指定钱某为付款人,出
票日期为2006年2月8日。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A。A 又将票据背书给 B。B将票据背
书转让给C,c背书给 D,D请求钱某付款被拒绝。后发现王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问:
(1)岩本案中不是B背书给C而是B把票据丢失后由高某拾得,高某以 B的名义将
票据背书给 C,D是否取得票据权利?D是否可以向C 追索?是否可以向B追素?
(2)在第(1)题目中的情况下,C是否取得票据权利?c可以向高某行使何种权利?
(3)本案中王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A 是否取得票据权利?B若被追索后是否可以向
王某追索?(4)若张某与王某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
定无效,D向张某进行追索,张某是否可以进
行抗辩?
(5)若该票据的到期日是2016年6月5日,那么
D在被拒绝付款后至迟应当在何时向其前手
行使追索权?若D向C追索,C在2016年7月5
日清偿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若要向B进行
追索,则至迟应当在何日之前?若向张某进行
追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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