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提起与判决:
1.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a.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