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这样写对吗?
更新时间:2004-07-27 17:26:01
问题描述:
我个人借了二十万给一个体经营者,我写了如下条款,不知对否,请指教:1。借款用途:购生产设备;2。月息十五厘。每月二十号支付。计息期至本金还清为止。3。纠纷起诉法院:出借人住所地。借款人要负担出借人所花的律师费,雇人长驻出借人处追款的人工费以及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4。出借人用所购设备作借款质押。所有权的证明以出借人向供应商签的购置合同为证。5。质押设备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时,由出借人拿走变卖,设备搬迁费和有关变卖费用有出借人付担。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支付所欠本息的十分之一作违约金。7。借款期半年,从签定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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