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于06年1月3.4日左右从内蒙乌海铁路托运物品到北京,想付诸法律按实际损失赔偿,是否有胜算!
更新时间:2006-01-24 16:28:05
问题描述:
我朋友于06年1月3.4日左右从内蒙乌海铁路托运物品到北京,物品是液晶、显示器、主机箱、键盘、鼠标、彩色打印机各一台,还有2个音箱,托运费共70多元,均未保价,取货时发现液晶显示器丢失,托运部门开据了一张欠单,上面注明了欠一台液晶显示器,托运部门答应帮忙查找,至今未果,和托运部门协调赔付,但结果是按每公斤15元赔付。我不认同此结果,到现在为止托运部门仍再继续查找。我认为非常不合理,想付诸法律按实际损失赔偿,请问是否有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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