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以下幾點請教張律師,煩請回復?1.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該員工之起訴有效期是否已經超過時間?2.若已超過期限,我公司還有義務為其補交嗎?3.當地受理案件單位是否應該發正式通知文件到我公司,而不是一通
更新时间:2006-01-24 18:46:26
问题描述:
05年8月我公司一員工申請離職(該員工為02年3月進廠),公司也為其辦理好相關手續。我公司在06.1.20接當地勞動局電話通知:該名員工到貴局投訴我公司在02.3-04.12期間沒為其交養老保險(我公司在05.1為其辦理社保),要求公司現在補交此段時間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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