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乙发出要约,虽为承诺逾期,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乙如何处理可使合同不成立?
更新时间:2022-10-07 15:33:04
问题描述:
案甲6月1日 向乙发出要约,规定承诺6月30日前到达有效。乙6月29日发出承诺函,7月4日正常到达。甲回复称,虽为承诺逾期,但仍视其为承诺。乙收到通知后,发现自6月29日市场发生剧烈变化,原要约对自己不利,便以承诺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为理由,拒绝承认
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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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乙如何处理可使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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