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不安排我的工作:公司是否剥夺了我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劳动的权利和自由?既然公司不能安排工作,我能否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
更新时间:2006-01-16 21:44:26
问题描述:
我于2001年2月27日入职某公司;2005年5月16日——10月31日休产假,产假前为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原签订的劳动合同2005年8月到期,但本人处于哺乳期,因此合同顺延至2006年6月;2005年11月1日我休假完毕上班,原职务已被人取代,公司以无合适岗位为由,一直不安排我工作,但工资照常发放;现我每天虽按时上下班,但公司对我采用了“冷暴力”:办公电话被掐企业个人E-mail被停用——致使我接收不到公司发布的任何通知、通告及考勤异常提醒,我也无法以邮件形式向公司领导发申请或报告企业内部QQ号被停用——致使我无法与同事互相交流、学习企业信息平台账户被停用——致使公司系统上无本人名字,我也无法看到公司的公文、通知、通告、新闻、企业论坛、学习案例,无法象其他同事一样,通过系统考勤,报销及上公文申请也不能上外部网站——剥夺了我获取外部信息的权利,学习的权利除了手机,基本上断绝了我与外部的所有通讯手段导致我与公司关系恶劣的原因是:我曾上劳动局投诉公司未发我05年上半年奖金(因本人在休产假),经投诉后,公司给予了补发。现在最麻烦的是,由于公司按时支付了我的工资,公司看起来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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