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出售的猪肉83.85公斤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王某拒绝签收该处罚决定书,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更新时间:2022-09-25 20:40:57
问题描述:
某县食品公司聘用职工王某在该县某综合市场销售猪肉。某日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
法人员发现王某销售的猪肉未经过定点检验、未加盖检验合格的印章。经过调查,执法人员认为王某销售的猪肉是死因不明的猪肉,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便将其正在销售的83.85公斤猪肉暂扣,并出具了扣押清单收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王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对未出售的猪肉83.85公斤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王某拒绝签收该处罚决定书,并多次找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求返还其被扣押的猪肉或赔偿其经济损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拒绝了王某的要求。该县食品公司认为,王某是其公司聘用职工,其销售的猪肉为本公司所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扣押该猪肉并予以没收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县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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