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给被告后的正好是四个月时间按月利息3分计算正好是12万元利息,二审法院给原告驳回一审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9-26 17:09:41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原告,请求主张的有利息约定,可是借据上没明确,是当时被告告诉我如果在借据上表明按月利息三分计算利息是有风险的,所以没表明,银行转账给被告后的正好是四个月时间按月利息3分计算正好是12万元利息,通过被告的银行帐户转入我原告指定的帐户里12万元的利息,我一审判决已赢得利息,被告又上诉二审法院,他的理由是有一份证明利息条是我复制的,二审法院给原告驳回一审法院重审,证明利息条如果是复制的,也是被告当时补打借据及证明利息条时早有预谋做赖息的计划。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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