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这样(哺乳期内到岗后又安排待岗)待岗处理是否合法?2.这样发工资是否合法?不发职务工资津贴奖金工龄工资等对不对?是否可以要求补发?3.是否可以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如节日礼金等.4
更新时间:2006-01-14 19:11:41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向您咨询一下关于哺乳期劳动的一个事宜. 我是2005年2月24日生产的,产假后6月21日回复工作,由市场部销售岗调整到内勤岗,9月底移交给新进人员,领导告诉我带出新人后,继续做销售.10月13日人事部告诉我市场部和公司没有岗位,让我回家,工资按出勤全额发放.我同意了公司的决定. 但是,工资的发放情况是:10月全额,11月\\12月按620元发的,扣去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失业保险后只有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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