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产权手续真的无效吗?行政庭庭长的做法符合他作为执法者的行为吗?
更新时间:2006-01-16 18:41:14
问题描述:
2005年10月31日,我做为第三人被起诉到法院,原告称我在办理一项与原告有纠纷的房屋产权手续时使用的是私刻的公章,因此手续无效,以此证明她是房屋的合法拥有人。我的所有手续均是在开发商处合法办理的,并有开发商为我出具的证言。因开发商使用的公章与原在有关部门预留印鉴不符,因此法院判我私刻公章,我败诉。开发商使用的公章是经过该单位授权的。而在我不服一审结果要去中级法院上诉时,中级法院的行政庭庭长在没有听完我说的事情经过时就说“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并且在当天这起案件的原告就知道了我曾去过中级法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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