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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07 10:15:12
问题描述:
玖禾禧兆(天津)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与永康蒋依依影视文化工作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05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 
文书种类:  案号:  裁判日期: 
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797号 原告:玖禾禧兆(天津)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1层120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辰,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林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依依,女,200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永康蒋依依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刘艳林。 原告玖禾禧兆(天津)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依依、永康蒋依依影视文化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玖禾禧兆(天津)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玖禾禧兆(天津)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玖禾禧兆(天津)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 泓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松原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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