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根据所谓的规定让我办理离职手续,而且让我填了离职申请表,这种情况是我主动离职还是单位让我离职呢?单位可以有这样(请假超过三天需办理离职)的规定吗?这样的规定有法律意义吗?另外,单位与我签的劳动
更新时间:2006-01-03 14:44:19
问题描述:
一、05年2月1日单位与我签定一年期合同06年2月1日到期,在11月24日我提出有事请假7天,被行政部告知根据员工守则规定请假超过三天需办理离职手续,所以于当天下午我填了行政部给的离职(离职原因一项请假超过三天)申请表,同时与另一位同事办理了交接。二、05年12月2日我通过网络向行政部提出我要复职,行政部的回复是,到单位写复职申请。12月5日到单位写了复职申请,被告知单位研究后才能决定需等通知。12月8日行政部电话通知我因单位部门调整及岗位调整没有合适的岗位暂时不能复职。三、12月12日我到了单位,单位给了写了一张什么决定,大概意思是“从11月25日开始与我终止劳动关系”署名目期是12月8日,要求我签字,就此发生争议没有签字,因为我认为这是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我是外地城镇户口要求单位办理失业金领取事宜及提出复印工资清单,于是被告知等通知。12月16日去单位协商又没有结果,还是等通知。四、12月23日到单位,单位给我办好了失业金(下个月到单位账),同意给我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748元。单位的理由是:“不是单位解除合同,而是我离职了,单位是好心(由于我有事)让我办了离职”。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单位说“那明天我们就可以通知你回来上班,反正离合同到期就一个月了”,最后我只好在决定(署名日期是12月8日)上签了字,领了748元(签字的支出凭单上写的是12月份的基本工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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