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一审败诉后,二审我还能继续诉下去?2、根据工资概念,外力资是否属工资?
更新时间:2005-12-31 17:43:14
问题描述:
我哥今年49岁,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现在家休养。我哥原是江苏双灯集团造纸厂的一码头工人,2004年12月发生工伤,现已丧失劳动能力。2005年3月经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现因工伤待遇争议,于2005年10月份申请滨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因厂方少报缴纳工伤保险工资基数,致使我哥工伤后待遇太低,于2005年11月份起诉至滨海县人民法院。我起诉厂方,要求厂方按我哥实际工资补足其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哥工伤待遇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人工资。我哥是码头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其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厂方每月固定工资部分,每个月为200元;还有内力资和外力资。内力资是组长根据各人月工作量,由原料场以0.5元/担同各人结算,并由组长按月发放;外力资是由货主根据货物多少,以每担多少钱方式,交小组长分发至各人。但现在问题是:内力资和外力资厂方和原料场从不做帐,只有组长记录。组长每天记录各人的工作量,船(车)主在货物卸完后,交予组长,组长随即分发各人,这叫外力资。外力资不要签名。内力资是原料场根据组长的月统计,根据各人月工作量,以0.5元/担方式,按月交组长并分发至各人,有时有领取人签名,有时没有签名。外力资和内力资分完后,分发的工资凭证随即丢弃。庭审中,厂方出示了我哥每月200元工资单,否认有其它工资。我向法庭出示组长的8个月内、外力资工资证据,其中有3个月内力资有领取人签名,并找了两个我哥以前工友出庭作证,证明我哥工资组成及收入在1500元左右。现主审法官以记录不正规,同时工资单能够认可的(即有签名的)太少,人证可信度较差,不予采信。我提出以法院名义,去我哥单位,调查目前仍在我哥厂里上班的、和我哥相同工种的工资收入情况,法官予以否决。2004年,我们滨海县职工平均工资为783元,最低工资是360元,厂方为我哥参保的工资基数是470元/月(783×0.6=470),像我哥这样一类人参保基数都是470元。因厂方没有以我哥实际工资交纳社会保险费,使我哥从社保处每月领得的伤残津贴只有360元。在社保处,咨询有关厂方缴纳工伤保险工资基数依据时,社保处回答:厂里这样报,我们就这样执行。而主审法官让我举证出公司少缴社会保险费证据,否则,判决我败诉。即使我证据充足,支持我主张,将带来很多相关新问题。从另一方面,假如我哥没有工伤保险,则四级伤残,厂方以什么样标准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决不是厂方推御责任的挡箭牌。本以为有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厂方补足每月伤残津贴,但现在很难,不但要不回应得的工伤待遇,且赔上法院1.5万元受理费。我哥是普通职工,是弱势群体,在建设法制、和谐社会的今天,我哥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其工伤待遇。虽然一审仍未宣判,但通过同主审法官几次交流,可以看出一个结果,我别无选择,只好向人大代表、媒体和领导求救,要求对违反劳动法和侵害职工权益企业予以暴光和经济处罚,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能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讨回我哥应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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