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上述做法是否正确?2、我以何种方式去收回房屋较为合法且无后遗症?可不可以用下列方式:(1)一种方式:我可不可以自己去把锁换了?这样做是否要有证人?若要证人,证人的身份有何规定?怎样办理?(2)
更新时间:2005-12-30 19:48:5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有一套房子出租给对方,租期为一年,季付。对方第四季度未付,现已超过应付期限20多天(且进入第四季度已有10多天)。合同规定超过应付期限7天,视为退租,承担违约责任。现对方已不在租房内,也不再与我联系,5天前我给对方(单位地址)寄了一封挂号信(没有退信),告知对方:视其为退租,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在接到信后三天内搬离,之后房屋自动收回,房内若再有遗留物品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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