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将可以得到哪些合法权益?2、入职时人事经理跟我说年底是双薪制,转正的员工都有,但要到春节前发放,且2004年底我拿到了双薪。我现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该支付
更新时间:2005-12-28 21:35:3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4年10月份应聘,11月1号入职现在这家公司,入职后签了一份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工资也是试用期工资。二个月后表现良好,于2005年1月提前转正,但没有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所有员工都是这样。 后来公司业务不饱满,开始陆续抄人。5月份到7月份之间很多人被抄,且没有赔偿,被抄员工上诉到劳动局之后获得赔偿。发生几起这样的赔偿事件后,2005年8月份公司开始跟我们签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理由,所有人都签到2005年12月31日。 2005年12月28日公司通知我说,公司业务不饱满不再跟我签约,并且不赔偿我任何费用,说这是自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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