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相关法律,有这么一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宣告婚姻无效”,请问我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女儿怎么判?如果不适用,我能否单方面离婚?如何办理?谢谢!
更新时间:2005-12-26 19:46:46
问题描述:
我妻子今年六月起精神异常,先后到浙一、同德、市七医院就诊,确诊精神分裂,现在在市七医院住院。就诊期间,我才明白,她在婚前对我隐瞒了此病,她在1999年就因同样病因在市七医院住院3个月。我们已有一女,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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