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的名下有一房产,房产证号对于该房屋的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更新时间:2022-06-29 14:55:33
问题描述:
1、我和妻子的名下有一房产,坐落在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 室,房产证号 )。由于当时需要用钱给大儿子买房,于2003年卖给小儿子王志华,所得房款人民币5万元,由于我夫妻二人健在,所以没有过户给二儿子王志华。同年把这5万元全部给予大儿子买房。所以,在我们去世之后,将坐落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的房产全部留给二儿子王志华(身份证号码为:)所有。对于该房屋的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 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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