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签订了连带担保合同,我们只认你签的18万的连带担保合同,这笔原来5万的贷款合同能否作为划分依据去承
更新时间:2022-05-24 11:24:08
问题描述:
田某,王某在17年为贷款人陈某夫妻贷款担保13万元,18年陈某夫妻因为
结婚找吴某贷款5万元,1年后两场贷款都到期了,银行业务员说两笔贷款都到期了,都是同一个人的就合起来吧,吴某拒绝合并,银行业务员说合起来他们日后也好处理,5万也是贷6万也是贷就多一万块钱,于是吴某便答应了合并,并签订了连带
担保合同,现陈某夫妻已离婚,离婚
合同写的婚内所有债务都由陈某丈夫承担,与自己无关,现在陈某丈夫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通过查询查到吴某在银行有一笔15万的存款,便申请予以冻结,并将陈某夫妇,田某,王某,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庭时陈某的丈夫未到场,担保人王某未到场,吴某表示自己身患重病,虽然自己有存款但当时自己担保的贷款额度是5万,自己现在连看病的钱都没有,而且自己一家也要生活银行不能让自己一个人去承担这18万的债务,吴某要求只承担自己的5万,银行表示这5万是原来签的,后面业务员怎么说的你们没有书面证据,我们只认你签的18万的连带担保合同,现在吴某应该怎么保全自己的利益呢?这笔原来5万的贷款合同能否作为划分依据去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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