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租赁合同》,xx公司以自身经营需要及享有约定解除权为由作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请
更新时间:2022-05-15 21:52:54
问题描述: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3日,xx公司(出租方、甲方)与xx科技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将xx公司所有的办公用房出租给xx科技公司用,租赁期限十年。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各方享有解除权时,各方有权解除本会同。除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如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方可解除,并应向对方支付当期月租金作为
违约金。2018年3月,xx公司以自身经营需要及享有约定解除权为由
作出《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通知》。2018年9月,xx科技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无效,继续履行合同。xx公司反诉,请求将涉诉租赁房屋及场地腾空并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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