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称:然而被告迟迟不履行承诺,鉴定机构对《承诺书》上被告配送主管的笔迹与其人事档案中的笔迹也进
更新时间:2022-05-16 15:10:53
问题描述:
2007年2月
杭州某快递公司(以下称原告或快递公司)向
上海徐汇区法院起
诉某知名国际邮购公司(以下称被告或邮购公司)。快递公司称:“2005年8
月被告为开拓杭州邮购市场与原告签订了《委托送货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
责杭州地区的货物派送业务。由于邮购公司对派送业务的要求较高,所以原告
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与人力。之后不久,被告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给原告造成较
大损失。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邮购公司最终于2005年12月出具了《承诺书》,
同意赔偿原告快递公司13万余元。《承诺书》落款处加盖了被告的合同专用章,
并由被告的配送主管签署。然而被告迟迟不履行承诺,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履行赔偿承诺。”
被告邮购公司辩称:“原告出示的《承诺书》落款处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与被
告拥有的印章样式不符。另,该配送主管不具备对外承诺赔偿的资格。所以,
该份《承诺书》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承诺书》上被告的合同专用章印迹
与双方签订的《委托送货协议书》上被告合同专用章印迹进行了比对鉴定,结
论为《承诺书》与《委托送货协议书》上的合同专用章印迹不是出于同一枚印
章。另,鉴定机构对《承诺书》上被告配送主管的笔迹与其人事档案中的笔迹
也进行了对比鉴定,结论为确系同一人书写。也就是说,原告所出示的《承诺
书》上的被告印章与原来签订《委托送货协议》的被告印章不一致,而《承诺
书》上被告主管的签字是真实的。
2007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快递公司的赔偿请求。法院判决
的理由是,《承诺书》与《委托送货协议书》上的合同专用章不一,而被告配
送主管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不是主要负责人,所以无权代表被告对外
签署赔偿承诺。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1、指出本案例中印章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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