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1:在这件事上我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2:她是否有责任。3:什么样的伤检报告是有法律作用的。4:她索要护理
更新时间:2005-12-10 20:30:31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年轻女教师.因为冲动与同处一室的舍友打架。 11月17号中午,因为对方再三对我进行辱骂,我失去理智,冲上和她扭打。当时我手里拿着饭缸打在她的头上和身上。她用手抓破了我的脸、脖子、胳膊。(真丢人啊) 事后,她个人到医院做了伤检。是:脑震荡、皮下出血。需住院治疗,从11月18号到11月29号。 这个周一她来上班,要求我赔偿5300余元。其中有: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但是她的单据里没有住院费,医生的报告上写:休息两周。 她并未提供:病历、医药费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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