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民办非企业学校老师,7月份那名同学拿单位的东西跑了,请问我有这个责任吗?
更新时间:2005-12-14 14:17:48
问题描述:
你好: 我是一名民办非企业学校老师,今年2月我给一名学生找到一份工作,当时用人单位需要本地人担保,当时是我签字担保的,7月份那名同学拿单位的东西跑了,共3万左右(注:是她男友和她一起拿的)当时我只是给她本人担保,经过追要,在8月份,他们双方同意私了并签字,还了1.9万元.现在用人单位让我偿还剩余的部分,请问我有这个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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