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请求法院执行如下:一:1、房产未过户,从法律上讲,产权人仍是债务人,可执行该财产。2、第三人是善意的,如果承认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那么仍可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款。3、债务人取得的卖房款可执
更新时间:2005-12-06 18:19:24
问题描述:
尊敬的张律师: 你好,你们真是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律师。 我和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3年7月15日已进入执行阶段。作为负责本案执行工作的**区法院执行局却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迟于两年后的今天仍将该简单的执行案件复杂化,未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他们的理由就是第三人付了购房款。而执行局作为执法部门,可以明显地判断出该案是可以执行的。**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伍**有一处房产在**的一座约200平方商铺,2002年伍建明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梁**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其卖房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房屋的买卖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律上,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伍**所有,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 高明区法院执行局在受理执行后,并没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而直接对该房产付诸执行。而是要我打官司,请求撤销伍**和梁**的买卖房屋协议。由于我的法律知识欠缺,就按执行局的指示糊里糊涂地又打了一场无用的官司,结果由于证据方面缺陷,一审又败诉了。后来,我咨询了律师,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官司,只要梁**承认他购买的房屋是伍**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梁**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鉴于伍**的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我向执行局提出艘韵乱饧??,将该房屋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仍旧伍**,但租金由李**收取,以低偿欠款,至还完为止。2,将该房屋交由我使用,应交纳的租金低偿欠款。3,考虑到购房人梁**的利益,梁**若仍然坚持购买该房,那么可以通知梁**向我履行其欠伍**的二万五千元购房款。而**法院在收到我请律师写的《执行法律意见书》后,表示同意执行,但推迟了执行,又改变了注意,使该案的执行又变得遥遥无期。现在**法院还没进行执行,他们的理由:第三人付了购房款,2004年6月28日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作费(无用)。 案件关键在于,他仅仅强调了第三人付款的事实,但忽略了第三人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事实.而我们国家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没有产权证就没有财产权.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只是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是应当执行: 本案已把我的经济上,精神上都拖垮了,若还不能得到执行,我真不知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恳请领导能对本案予以关心,使我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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