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这样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是否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从事职务行为是否应该全部由车行承担赔偿责任呢?我是否应该负责部份赔偿?请路伟国律师再次给予详细的解答,万分感谢!
更新时间:2005-12-09 23:50:53
问题描述:
本人是广东省惠州市人,在本地买了一辆摩托车,店承诺在其车行买车均可以代理入户。但由于车行以春节将至、交警电脑坏了为由,推搪一直未能入户。 就这样我在提车使用两个月后再次返回车行要求其代入户,此次车行答应可以入户了。我便将车及证件交回车行工作人员,但在其车行员工开摩托车办理上牌入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撞死一人。 现车行律师为了推脱责任要求法院追加我作为“实际车主”的连带责任,作为第三被告上庭(第一被告为:肇事驾驶员(已经逃逃跑),第二被告为车行)。 现在已经开庭了,但判书还未出来。从开庭情况来看,车行员工从事职务行为的事实是可以被法庭认定的!但我是实际车主的关系也可能不能推脱。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