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王某属于哪一类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例进行相关民事责任追究主要应用哪一种
更新时间:2022-04-15 00:55:25
问题描述:
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学12周岁的学生王某在上体育课踢球时被同学李某不小心踢伤腿部,王某的父亲认为儿子的同学李某和学校对此事故存在过错,遂代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学校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王某的父亲代儿子起诉称,儿子是被告小学的学生。事件发生发生当日,王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在征得体育老师同意后,和其他同学一起到足球场踢足球。在此期间体育老师并未在足球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在踢球过程中,王某的同学李某将其小腿踢伤,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王某的父亲认为学校和儿子的同学李某均对此事故存在过错,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学校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请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按照法定年龄的划分,王某属于哪一类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例进行相关
民事责任追究主要应用哪一种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其主要承担什么责任?涉及到赔偿时主要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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