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缔约过失与损失赔偿的咨询
更新时间:2007-07-07 06:40:03
问题描述:
甲有一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已经与他人订有合伙合同进行合伙,甲隐瞒了与他人合伙的事实,又与乙签订了合伙合同,并收取乙的投资款四十万元,因乙没有参加经营,是由甲经营的。企业经营几年后,甲却串通原合伙人,通过诉讼,否认了乙的合伙。法院终审判决甲与乙的合伙无效,然而甲马上将该企业以60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掉,乙没拿到一分钱。请问:1、甲的行为是否符合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2、该企业转让的价款,是否属于乙签订合同的信赖利益?是否属于甲的缔约过失给乙造成的直接损失?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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