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学校的就业协议是否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学校究竟应不应该收取我们安家费的个人所得税!谢谢!
更新时间:2005-12-01 09:10:49
问题描述:
我是2004年8月份硕士研究生毕业到一所医学院下设二级学院教学,刚来时协议上明白写出工作满4年发放安家费2万元,由于我们共来了15名研究生,有几个人购买了学校的集资房,他们的2万元钱直接转帐用于购房了,我是今年在市内购房(非学校的集资房),由于经济紧张,我向学校申请提前使用这2万元,学校同意了(今天上午,但还未支付),但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说我们这些都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查阅了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七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我想知道到底该不该征收我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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