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哺乳期时间为多长?在我哺乳期学校有权解聘我吗?二,哺乳期后,学校能因体罚一事作为理由解聘我吗?三,我与学校签的岗位责任书有效吗?四,该如何伸张我的权利?
更新时间:2005-11-30 08:24:57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小学英语女教师,我于2004年7月18日与学校签了一年合同,并同时签了学校制定的受聘教师岗位责任书其中规定:英语...因无统考科目,A,年度考核量化排在最后一名...校长有权解除正聘,纳入试聘或落聘。 我与2004年11月怀孕,2005年8月生产。8月25日我向校长请产假,他说:我得续聘合同等产假后再说。我觉得此事有问题,于是我私下向一位知情领导打听,他说:因为我年度考核排最后一名,所以就不存在请不请产假了。排最后一名的事此前并没人正式通知我,我得知我的年度考核是合格的,分数是78.5分,其中20分的师德分得了18分,但35分的工作成绩分只得了17.8分,没有人告诉我这分怎样得来的。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说:教育局给学校下了一至二个落聘名额,这次是一个怀孕的英语女教师(指我),当时决定时有人反对。 我请人向校长打听这事,他说因为我体罚学生(当时学校扣了当月安全奖金作为处理)。(注:所谓“体罚”实际是在处理学生时撞到了学生鼻子致使学生流鼻血)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