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转租人,即我们的合租人是否有权利以房租交付方式的变更为由要我们搬走?没有约定房屋租期对我方有何影响。如果她执意要我搬,我是否有权利要回我当初交的中介费费,因为当初我,他,中介三方交易的费用由我一个承
更新时间:2005-11-29 17:17:42
问题描述:
杨律师:您好!我于今年7月25日通过无锡一房屋中介公司与他人签定了一份租房协议(此房先由和我合租的这个人完全租下,此时他转租一间给我)。因为当时因种种原因租得比较仓促,因而不能保证是否可以长期租下去,所以在和合租人商议之后,在中介方提供的居间合同中我们没有约定租房租期。就房租交付方面达成的协议是“房租一月一付,每月提前15天支付”,就房屋客厅、日用设施的使用约定为公用,水电、煤气按人头算,约定该合同与房屋所有人无关。并在签定合同之后立即支付给房屋中介公司300元中介费、支付转租房给我们的合租人第一个月房租(500)及押金(500)共计1000元。至此之前双方一直按照该约定履行义务,但是11月27日,转租房给我们的这个合租人以其经济困难为由,单方面要求我方以后的房租要求两个月一付,考虑到自身经济情况并不宽裕,我们没有答应他的要求,因此他说这个月租期到之后就不再租房给我方。我觉得转租房东(即:我方的合租人)这种单方面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而且现在我已在该房中装上了宽带,和电信公司签定的是两年的使用合同,如果我要搬走必定要支付电信方面的合同违约金或者支付宽带移机的相关费用。就我自身来说我并不愿意搬离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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