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后,仍然没有继续履行义务。是否妥当?
更新时间:2022-03-29 17:12:25
问题描述:
加拿大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
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获悉A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A公司:获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A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B公司提供了C银行出具的保函:如A公司不能履行义务,将由C银行偿付B公司支付的款项。但B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没有继续履行义务。
请问:新加坡B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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