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能否要求取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05-12-19 13:13:52
问题描述:
我所在的房地产估价公司是于2000年由事业单位脱钩改制设立的,注册资金40万元,是由原单位以办公用房作资20万元,并垫资现金20万元,原单位又出资3万元做为开办费用,并提供办公场所和全部办公设备及用品。公司运营后,原单位就把所投注册资金(房屋和现金)全部撤回。当时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拟定的股份是:原单位50%,经理(法人代表)20%,原单位职工4人每人7.5%,6个股东中有5个自然人,其中2人在公司工作,另3个只在公司挂名,来离开原单位,5个自然人股东谁也未投入1分钱。我是公司成立时跟随过来的原事业单位职工,当时没有股份。在2003年公司由三级资质升到三级资质时,注册资金曾加到70万元,新增资本30万元都是用公司收益增加的,却落在经理名下26.2万元,出纳员名下3.8万元,原事业单位不再有股份,股东中的自然人出进行了变更,其中有7.14%写在了我的名下,并在相关文件中有本人的签字,本人成为公司登记注册的股东后,从未享受过股东利益,并于今年秋天离开该公司,但工商注册材料中本人还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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