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冯某和卡丁车场均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是究竟谁承担主要责任,谁承担次要责任,各自所应承担的比例是多少?相应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民法通则》,冯某侵犯了我的健康权,应当予以赔偿;而赛车场作为游乐场所
更新时间:2005-11-28 13:22:09
问题描述:
我与冯某是同事,在2005年6月3日——5日一同外出参加会议。在进行公务联谊活动时在卡丁赛车场一起玩赛车。赛车结束后,我驾驶赛车离开赛车道,通过弯道后来到停车场。当时停车场较为空旷,我选择了靠近里面的位置停车。在准备下车时工作人员示意我先不要动。就在此时,冯某驾驶的赛车从后方高速冲上,撞在我的车上。事后冯某声称当时吓慌了,不知道哪只脚是油门哪只脚是刹车,最后两只脚都抬起来了,也控制不住赛车。但他同时也表示在赛车道上驾驶时没有出现任何异常,一路没有出现任何驾驶问题,并向其他同事炫耀其车技高超。事后卡丁车场表示愿意承担10000元以下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的单位临时将一笔经费交给冯某,委托其带我就医治疗,但冯某在此期间态度恶劣,阻挠我的正常治疗,不仅向单位隐瞒事实,而且将我的初诊诊断证明和病历损毁。这次事故对我的健康造成很大伤害,经多家医院诊断治疗近半年,但仍然留下后遗症,严重影响今后的生活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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