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述,以B为当事人,想问问各位大师,A在台湾海峡基金会公证处所立下的《收回不动产权声明书》是否符合我国公证法相关规定,且能否驳回之前笔据《产权赠予声明书》、《不动权产赠予书》的承诺?现我国公证法与
更新时间:2005-11-26 14:59:06
问题描述:
1989年有一祖房,分前进、中进、后进屋,余下继承人有A、B、C、D、E兄弟姐妹,该房为ABCDE父母之遗产,都已双双过世。E已继承该房后进屋其兄弟姐妹已无异议,因此E已对该继承份额分割完毕。剩下祖房前进、中进屋由A、B、C、D共同继承分割,当时大家考虑把祖房维修重建,经协商由A出资两万元人民币重建该房,A与B共同继承该房产权,共时C、D也经当地市公证处特立下《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其中已声明对该老房“无条件放弃我的继承权,并决不反悔”的声明,A、B同时也在市公证处立下公证书,该书声明“其父母的遗产,应由其儿子A、B同共继承”。同年A曾亲笔立下一书《产权赠予声明书》,声明“对本人的继承权同意在B的儿子满20岁时无条件让与侄子继承”。该书并未到公证处立过公证,但应已形成合同关系。 此后新房建成已过6年,当时为1995年因A长年居住台湾,此时在次寄来一份自笔书《不动产权赠予书》,其中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赠予侄子(B之儿子)持有,为过户特立此据为凭证”,但此据也未过公证处,应属合同关系。 而后至今的2005年,此时的\"房契\"和\"土地管理证书\"由于A的证件问题还未办理过户手续。A、C、D连名把B告上了法庭,A要求收回其89年与95年分别立下的《产权赠予声明书》、《不动权产赠予书》的承诺,还通过台湾海峡基金会公证处立《收回不动产权声明书》一此据寄此法院。C、D则以B迟迟办理房产过户,还是之父母名下,依照司法与建设局相关规定,认为在长达16年之久在公证处所立下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无效。三人要求此房继承权产重新分割。 以上所述,以B为当事人,想问问各位大师,A在台湾海峡基金会公证处所立下的《收回不动产权声明书》是否符合我国公证法相关规定,且能否驳回之前笔据《产权赠予声明书》、《不动权产赠予书》的承诺?现我国公证法与台湾公证法是否有相关条例?还有上述中C、D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能否在长达16年之久以某理由驳回?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