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法(1996)250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对第9条和第10条有疑问.作为同住人,她应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但第10条作为夫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除有书面
更新时间:2015-01-23 23:48:43
问题描述:
事发经过: 我母亲是85年再婚,今年继父去逝.他方子女上门争夺遗产.迫于无奈,上诉法院.在法庭处理遗产纠分中,对方提出了94方案,说是94方案的同住人(当时户口内三人).并且在94年的遗嘱中父亲把房子让她继承,给我母亲居住权,所以她提出她要三分二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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