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问题是,我姐昨天去闸北公证处填单子的时候提出,她不要我们家的遗产,让她签可以的,但是她要求先做一个公证,就是我母亲如果以后生活穷困潦倒的话,保证不问她要赡养费,她不承担赡养我母亲的义务,
更新时间:2005-11-17 08:53:00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我父亲于2002年12月19日在上海市瑞金医院病逝,病逝前没有留下任何的遗嘱.在父亲病逝后的第100天,我爷爷也在瑞金医院病逝.现在我和我母亲居住于闸北区彭浦新村的一所住房内,由于此处于我单位太远,我单位在漕河泾,故我和我母亲想卖了该处的住房在我公司附近再买房子. 我们家此处的住房在产权证上写的是我父亲和我母亲各占二分之一,因此我们在卖房子的时候,闸北区房产交易中心要求我们先去公证处做公证,说只有做了公证此住房才能进行买卖,我和母亲在闸北区公证处,公证处提出,由于我爷爷去逝在我父亲之后,帮我母亲,我父亲的子女以及我爷爷都对我父亲那二分之一的房子有继承权.我爷爷去世后,我爷爷那份由我姑姑及叔叔继承,我姑姑及叔叔已于11月2日去闸北区公证处填写了放弃我父亲那所房子做为遗产的继承权的单子. 问题出在我父亲的子女身上.我父亲在我母亲结婚前,结过一次婚,并且育有两个女儿,当初离婚时,法院判决他们各带一个女儿,以后没有什么关系.现在公证处说,我父亲的那二分之一的房子做为遗产,是父亲的所有子女,包括已经离婚的,只要是父亲生出来的,都有继承权,我父亲和他前妻离婚后,在1981年也就是我父亲带的那个姐姐10岁的时候,和我母亲结婚,婚后,我姐姐是由我奶奶带大的,但我父母亲会给我奶奶10块钱做为我姐的生活费,直到我姐中专毕业.那个跟随着她母亲的姐姐我从来没有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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