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仓库主管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属于哪种犯罪?2.工厂的处理依据是什么?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5-11-15 18:12:20
问题描述:
安徽省建筑机械厂仓库主管张昌波,在卖工厂的废钢材时,与废品收购人(个人)串通一气,采取少报、瞒报(不开票)等手段,多次获得非法利益。此事早已引起了仓库其他工人的注意。2005年9月28日,在张昌波将其中的一车1500公斤废钢不开票让废品收购人拉出厂时,被人发现举报,厂保卫处当场查获。价值3000多元。10月11日,张昌波被停职检查(在家)。由于张昌波与现任厂长是省建技校的校友,张昌波担任仓库主管也是现任厂长一手提拔的,所以,现任厂长对张昌波盗卖废钢一事,欲采用行政处理,将事态化小。2005.11.2.工厂的处罚决定为:免除张昌波仓库主管职务,继续留在仓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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