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上述离婚协议是否意味着我拥有对我儿子的100%完全监护权?如果我再婚,我的未来丈夫是否可以通过与我结婚而自动享有对我儿子的与我共同的合法监护权(依据中国婚姻法?)而无须要求我前夫声明放弃他
更新时间:2005-11-06 09:01:13
问题描述:
我1995年协议离婚,协议规定:李某(前夫前婚之子)由前夫抚养,李某(我与前夫婚生之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付我儿子20元至儿子18岁止。事实是我前夫在过去几年里并没有按时付给我儿子生活费,只是在我多次通过其妹妹要求他付生活费,才勉强由其妹妹交给我(约一年一次,而且是经我反复主动要求才为之),这期间,他未曾探视我儿子,我儿子不曾见过他生父。实际情况是我男友是外籍人士,他国移民法规定:他需要提供足够证据说明我前夫在我再婚18月以内不会主张对我儿子的合法监护权,我男友才能合法拥有对我儿子的监护权,我儿子才能合法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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