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及汽车装璜业务,与广州某公司建立长期购销
合同关系。期间, A 公司拖欠 B 公司累计款达13万余元, B 公司数次索要末果,遂将 A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付欠款本息。庭审期间, A 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原股东之一甲到庭参加诉讼。称:欠款是事实,但去年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已被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公司由于另一股东乙携款下落不明,公司至今尚未清算。
B 公司诉称, A 公司系甲与其妻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吊销是为了逃避公司的债务,并请求法院追加甲、乙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另据查明, A 公司系甲、乙夫妻共同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甲入股35万,乙入股25万。甲为该公司的董事长,乙为董事。2001年11月某乙与他人外出末归。甲于次月以其妻携款外出为由,向有关机关声明公司歇业,未参与2002年公司年检,被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了 A 公司的营业执照。那么是否应该将甲乙都列为被告呢?请阅读下列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追加甲、乙两股东为本案共同被告,被诉主体只能是 A 公司。因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公司财产末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的股东也免遭债权人的追索。加之, A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行政处罚行为,其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仍具有
法人人格。总之,本案应列 A 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不应追加甲、乙为本案的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