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上海在“处理公房出售纠纷的意见”中有这样一段话“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
更新时间:2005-10-26 20:44:52
问题描述:
父母有六个子女,93年前住上海公房,93年上海公房出售时,户口上只有父母和二儿子,其他子女都已成家搬出,父母决定让二儿子出钱、用父亲的工龄,将房子买下,房产证的产权人为二儿子一人,当时没有其它协议。现二儿子已结婚,父亲96年过世,其他几个子女想让母亲取回她应有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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