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再婚后,辛某次去接孩子未成。是否应当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
更新时间:2022-12-04 18:37:45
问题描述:
200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街道办事处的
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小辛(2005年6月生)归女方
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便没有再婚的一方抚养;若双方都再婚,则按原协议办。2009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次去接孩子未成。201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的母亲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张某以某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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