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根本违约,是否有权拒绝收取第一次交付的货物?是否应当赔偿S第一套机器的损失?B可否要求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21-12-20 13:59:40
问题描述:
S与B的营业地分别在不同的CISG缔约国。S卖给B一套机器,约定在3月交货,货款一半在装运前付,一半在货物到目的港后支付。3月15日,货到港,B验货,认为质量严重不符约定,构成根本违约,B拒绝收取该货物,将其弃置于码头。3月17日S回电,认为应当给予机会交付替代产品。于是S在3月20日第二次装运了一套产品,3月23日S得知B申请破产,便通知船方不要将货交给B。3月24日,码头起火,弃置在码头的机器被烧毁。3月25日第二套机器到目的港,船方拒绝交货给B。现S要求B赔偿第一套机器,并解除
合同;B则要求S继续履行。
回答并说明理由:B是否有权拒绝收取第一次交付的货物?S是否有权交付替代产品?B是否应当赔偿S第一套机器的损失?在第二次交货时,S是否有权要求船方不放货?B可否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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