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不同意,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支付违约金,是否生效
更新时间:2021-10-15 11:46:52
问题描述:
储合同与合同违约
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2019年3月;日,该汽车装配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
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共为10个月,从2019年4月15日起到2020年2月15日止,保管仓储费为5万元。双方对储存物品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出库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做了约定。还约定若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
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
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定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2019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配装厂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配装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2日仓储公司再次要求配装厂履行合同,配装厂再次拒绝。
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仓储费。
汽车装配厂答辩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案例思考题:该仓储合同是否生效,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在4月5日起诉,法院能否受理,可能会有怎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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