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合同中的服务期限与协议中的服务期限不一致,是否有效?应以哪个服务期为准?2、我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如果我未能为公司服务两年,我是否应该如协议中商定的那样为公司做出经济赔偿?
更新时间:2005-10-06 12:32:54
问题描述:
赵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问题。本人于今年2005年8月15日跟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另外还签订了一份服务期为两年的协议,请问合同中的服务期限与协议中的服务期限不一致,是否有效?应以哪个服务期为准?另外我还想问一问我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如果我未能为公司服务两年,我是否应该如协议中商定的那样为公司做出经济赔偿?(协议如下)培训服务期协议甲方:外企单位乙方:张馨予甲方和乙方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9.2项,第9.3项,第14.3项和第16.1项规定,就甲方支持乙方进行专业技能方面培训及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 乙方JJ项目组的客户支持(二)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同意派遣乙方赴香港参加相关技术培训。(三) 乙方应服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工作能力面安排的与JJ项目相关的各种技术培训项目。(四) 甲方派遣乙方进行的项目JJ的培训费用为1400美元。(五) 乙方需根据<<培训服务期规定标准>>与甲方签定培训服务协议。根据<<培训服务期规定标准>>,培训费用在1000美元至2500美元的,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为自培训之日起两年。(六) 自培训之日起,甲方对乙方为甲方服务期做如下规定:1、 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为JJ项目培训开始之日 (2005年8月18日)至2007年8月17日。2、 乙方在服务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提供乙方培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七) 经济赔偿:1、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要全部赔偿损失。2、 试用期后,至服务期止,乙方提出辞职,乙方按如下计算方法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 (约定服务期 – 实际服务期) ÷ 约定服务期 * 甲方发生培训费用(服务期以月计)(八) 乙方中止合同时,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在此期间内偿还有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中止合同。(九) 因乙方过错,甲方解聘乙方是时,乙方应偿还全部费用。(十) 甲方要求解除各中止合同时,无原则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甲方独自承担培训的经济损失。 (十一) 如非本公司的原因提前终止项目,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公司不得向员工培训费,员工也不得向公司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请求,但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十二)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三)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甲乙双方签字有交效。(十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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