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资中心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和违约行为?其是否应该承担双倍赔偿金?2、中学作为甲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其是否承担双倍赔偿金?3、公证处应该负什么责任?其它政府职能部门负什么责任?4、国资中心是否触犯
更新时间:2005-10-08 17:39:22
问题描述:
2005年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举行一所中学门面竞卖,其通过张贴公告,通过闭路电视广播进行公布。按照约定,本人于7月27日前交纳保证金和报名费。因为公告规定:报名日期截止27日,并交纳保证金和报名费。28日,竞卖在中学举行,竞卖现场有公证处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到场公证和监督。竞卖过程中,当竞卖第6号门面时,某竞买人发觉某参与竞买人突然提价,表示质疑。现场所有竞买者当即要求查明真像。经国资中心与公证处查实,有3个竞买人未能出示县国资中心开具的有效回执单据。同时,发现有部分竞买人是28日报名,并非27日报名。尔后,县国资中心宣布停止竞卖,公证处亦不予公证,仅对3名无资格竞买人进行公证。至此,整个竞卖活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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