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问题是:1、根据上述情况,我在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否有效?2、我想尽快解散公司,看来经过股东会决议不太可能,是否可以从法律角度解决?2、我把自己的出资额从公司帐户取出,是否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他们是想
更新时间:2005-09-29 07:23:26
问题描述:
2005年初,我与其他三人签订了成立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其中约定我出资30万元,其他三者出资20万元,成立公司的事宜交由其中一名股东办理。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该办理股东声称它们资金不能一次到位,先出资8万元,营业执照为38万元。我一直要求他们尽快增资,他们也一直说可以,但一直拖,最终在5月份说不增资了,原因是项目进行不下去了。我在此期间一再要求清算公司,但对方不愿清算。我要求查看公司成立的所有文件,对方声称找不到了。我亲自去工商局查询后发现公司当时成立时的所有文件上我的签字都是假的,根本不是我本人的笔迹。但有两点事实我得明确一下:公司入资时我亲自去银行办理30万元入资的,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得到他们只出资8万元的信息;在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也一直要求他们增资,并且也了解了公司的一些业务开展情况,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项目的操作,完全是其他三股东在乱花钱。发现情况不对后我要求清算公司,但是具体的业务经营我没有参与。在要求清算迟迟得不到答复后,我利用合法的手续把我的资金从银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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