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要我交2万块的补偿费,不交的话就扣我的户口和我的档案。我和单位有关人员协商,他也说过双方沟通不够,有些条款没有讲清楚,双方都有责任;其中还有一点:他说我现在是见习期,属
更新时间:2005-09-21 11:12:13
问题描述:
我是今年7月份刚刚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在去年11月份找工作时和该单位签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今年8月9号来报到时单位立马要我们签一个《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合同》,如果不签的话当时就不给报到,而且当时公司的人没和我们说清楚那合同上的条款,我认为他对我们有所隐瞒,其中有一条是“满五年后按照公司有关人才流动规定办理”,后来才知道这条条款规定说合同满五年(不含见习期)后还需交15000元(每年核减一千元);上面说如果服务年限未满5年(不含见习期)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就要交给单位2万元的补偿费;从2005年8月9号开始,到2006年8月8号是见习期,其中前三个月是试用期,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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