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友是否有权利要求退房,房东在租房过程中是否具有违规行为,我是指没有明确表明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是不是存在一个骗租行为?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房东无条件退房,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更新时间:2005-09-12 14:32:00
问题描述:
我女朋友于今天8月份和3个女生共同在南京河海大学旁的居民区内租赁了一套住房。。房子其实也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套房,房东已经将原本的2室一厅通过加隔离墙的办法隔改成了多个小房间,我女朋友租赁的是靠东边的所谓的一小套,包括2个小房间和一个宽1米左右,长2米多的小走道,小走道是房主在原先的基础上自己用水泥和石棉瓦添加的这么一个建筑(房东的房子是一楼),在租房的时候我女朋友注意到了这个小走道,便问房东这小走道是否为违章建筑,房东当时并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只是说他既然能够盖起来就可以住,并承诺如果小走道要拆除的话每月减少租金100元,双方因此签定了一份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就在9月7日我帮女友搬家准备入住的时候,有一群管房子的人(应该是管理城市房屋的部门)说我女友她们住的那个房子的部分属于违章建筑,主要就是小走道那一快,要拆除。我女友现在想退房,因为一旦拆除,对她们的生活肯定会有所影响,但是房东现在不同意,也不愿意见面谈该怎么解决,态度蛮横。并只同意按合同原先的内容,只同意减少每月房租100元。我今天拿到我女友的租房合同一看,发现我女友一时大意,将房屋的租赁日期写错了,应该是自2005年8月27日起租至2006年2月,但是我女友写成了自2005年8月27日至2005年2月,而且,在房东表示如果小走道要拆除的情况下每月减少100元资金的条子上也只有房东自己的签名,并没有我女友及其他承租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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