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劳动法是否有此项规定,还是用人单位自己可以内部规定如果是病假工资怎么算,如果是事假工资怎么算又有啦些规定
更新时间:2006-06-29 13:16:05
问题描述:
你好: 我有一个孩子8月16日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在秦淮医院做了引产手术,我与单位签了一年劳动合同2005年9月17日到期.8月22日出医院后将医院证明送到单位,但是单位不与承认,算我事假. 单位说只能到市医院就诊,区医院证明不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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